第六十五条

有效

市住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参与市政府对各县(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

(五)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负责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查处损坏和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