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指导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三)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监督及备案;

(四)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五)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验收审批;

(六)负责本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负责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八)负责及时处理居民有关保修期内房屋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查处损坏和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违法行为;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