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