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