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向住建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一)屋面、外墙损坏、渗漏严重的;
(二)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原因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造成用水困难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单次使用应急维修资金金额超过两万元的维修项目,应当进行审价、监理,保障资金安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