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的列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列支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等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程序。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列支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持有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