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十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建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继续委托住建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户管理银行,开立资金专户,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和专业素质的账目管理单位以及人员进行管理,并接受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