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九条有效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定期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