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者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原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住建、城管执法、公安、卫健、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应急服务。应急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务事项,应急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九十日内,指导或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