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有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和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账册和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对拒不退出或者拒不移交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