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严重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改造提升计划和后期管理办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综合环境,及时处置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逐步实施物业管理,将改造提升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提升,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经业主依法表决,可以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和使用,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经营收益补贴、财政资金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未达到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聘请专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老旧住宅小区提供准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