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新建物业,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百分之零点五、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核通过。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