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