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依法表决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