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依法表决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