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