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