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