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有公共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