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情况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机动车车位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