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业主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