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材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