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材料;(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材料;(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