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二分之一时,三十名以上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条件,而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推荐业主代表并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