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可以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