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市住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坚持市场化导向和自愿的原则。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