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