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在沿海防护林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