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