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沿海防护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沿海防护林发生有害生物灾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有害生物灾害蔓延,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防护林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