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沿海防护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落实防火责任。沿海防护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