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等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二)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