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等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二)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