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禁止下列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建坟、修建建(构)筑物等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二)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的行为;
(四)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五)其他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