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不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性质、不破坏沿海防护林生态系统功能和森林植被,并符合各类保护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可以合理利用沿海防护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