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沿海防护林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和地下水超采,不得破坏沿海防护林的生长环境和防护效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