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沿海防护林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和地下水超采,不得破坏沿海防护林的生长环境和防护效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