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沿海防护林林地。因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域以外的沿海防护林林地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