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占用林地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在《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的范围内补植。补植面积应当不低于所占用林地面积。补植沿海防护林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要求,补植面积超过五公顷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补植方案,并提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