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占用林地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在《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保护利用规划》的范围内补植。补植面积应当不低于所占用林地面积。

补植沿海防护林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要求,补植面积超过五公顷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补植方案,并提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