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海防护林边界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沿海防护林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