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拆除违法建筑,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植树造林。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