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管制,拆除违法建筑,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植树造林。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