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划定为沿海防护林后,不改变原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权属主体。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明确沿海防护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家的沿海防护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者。
权属为集体的沿海防护林,管护责任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的沿海防护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沿海防护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代为履行管护的费用由沿海防护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