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造林补贴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多种方式对沿海防护林投资建设和管护者给予合理补贴、补偿,逐步完善沿海防护林造林投入和管护方式。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