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营造沿海防护林应当执行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