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沿海防护林建设依据国家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的标准实施,确保沿海防护林断带补齐、窄带加宽、弱带加强。自本市海岸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一千米范围内的非林地优先实施造林,结合沟、渠、河堤、道路和农田林网等,因地制宜,完善林带建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