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民、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协助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