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