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