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