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公众监督参与渠道。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