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指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