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国家、本省和本市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在纳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后,可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五年过渡期政策。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