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含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

城市更新项目中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纳入整体改造范围,重点用于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

根据专项规划与产业需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于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和供应。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