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城市更新中优化完善地价计收规则。

改变用途后,补缴土地价款的计收,可以分区域、用地类别,制定以公示地价或者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统一规则。

综合考虑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土地价款。

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