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应当结合更新改造等建设活动,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的自行车车棚、车库等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改造优化通行道路,在小区及其周边自有空闲区域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